发布时间:2006-08-23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
深盐府〔2005〕1号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区政府二届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称法律顾问室)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法律顾问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以下称区府办),日常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处理。
法律顾问室设主任一名,由区府办分管法制工作的副主任兼任。
第三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由聘请法律顾问(兼职)和区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专职)组成。
聘请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室拟定候选人或候选单位,报区政府审定,并由区政府授权法律顾问室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和日常协调联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不再另行聘请法律顾问。
第四条 个案确需临时聘请法律顾问或者其他专业人士处理有关诉讼、复议、仲裁、执行、调查取证、咨询等法律事务并支付报酬的,应由委托方提出,经法律顾问室审核,并报主管副区长批准后,由法律顾问室代表委托方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室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为区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区政府及其直属各单位重大项目的谈判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制作,并负责文件的审查工作。
(三)代理区政府及其直属各单位的诉讼、复议、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为区政府及其直属各单位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第六条 区政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室派员参加或者提供书面意见。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处罚、行政管理措施、经济合同以及其它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应当征询法律顾问室意见。
第七条 区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为个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律专业毕业,具有从事相关法律实务八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在行政法、房地产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等领域的法律研究和法律实务方面具有较高水平,并在社会上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遵纪守法、品行优秀,具有良好的执业操守记录。
(四)能够忠诚为区政府及其直属各单位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并遵守区政府有关法律顾问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 区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30名以上执业律师,成立时间5年以上。
(二)合伙人或负责人为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0年以上,在法律界具有一定声望。
(三)专职律师学历在本科以上的占专职律师总数的80%以上。
(四)事务所设立3个以上业务部门,每个业务部门有3名以上有专业特长的律师。
(五)业务拓展有深度、广度,有知名度,办理过本省、市重大疑难案件。
(六)遵纪守法,管理规范,事务所及专职律师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九条 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参加法律顾问会议。法律顾问室根据需要召开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区政府重大决策涉及的法律问题,为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顾问就区政府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是否合法适当,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供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出席区政府及其直属各单位涉及法律问题的会议或活动,接受法律咨询;或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接受法律顾问室关于区政府法律事务的个别咨询。
(四)代理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室根据需要,在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委托法律顾问处理有关诉讼、仲裁、执行、调查取证等专项法律事务。
第十条 法律顾问处理区政府法律事务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二)向区政府及其各直属单位调查了解情况。
(三)参加区政府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有关会议。
(四)其它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一条 聘请法律顾问在为区政府及其直属各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有获得适当报酬的权利。法律顾问报酬分为日常顾问费和个案代理费。
日常顾问费标准由法律顾问室报主管副区长审核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个案代理费由法律顾问室与聘请法律顾问或其他代理人协商,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后支付。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应当在区政府的授权范围内,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维护区政府及其所属单位的合法权益。
法律顾问不履行职责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给区政府及其直属各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聘用合同处理。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循勤勉、敬业、公正、高效、合法的原则。
法律顾问室应及时提供各项法律咨询。除了现场解答和电话答复外,法律顾问应在接到任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意见书送达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意见送达咨询人。逾期未提交的,视为不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项目的谈判工作进行文件审查、法律论证的,应在接到任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意见书提交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意见送达有关单位或领导。逾期未提交的,视为不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不得利用区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和便利办理与区政府及其直属各单位无关的事务。
对履行职责中了解到的政府机密及其它不宜公开的情况,法律顾问应当保守秘密。
法律顾问因办理区政府及其直属各单位法律事务所产生的档案资料,在相关事务办理完毕后,应交法律顾问室统一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机构或单位配合的,应当由法律顾问室书面通知或进行协调,有关机构或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区政府及其直属各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出庭:
(一)特别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
(二)一般性行政应诉案件,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案情需要决定出庭,但每年出庭参加诉讼的案件数量不得少于2件(总数少于2件的为案件总数)。
(三)争议金额较大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诉讼案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室对聘请法律顾问进行统一管理,实行绩效考核。
法律顾问室应在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将上一年度法律顾问考核情况、拟聘法律顾问名单呈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聘请法律顾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法律顾问室可以报请区政府提前解除合同:
(二)连续二次或者累计三次以上不出席法律顾问室通知的活动或不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三)不参加或擅自委托他人参加所代理的区政府及其直属各单位诉讼案件庭审活动。
(四)有严重服务质量投诉,经查属实的。
(五)出现明显工作过失,损害区政府及其直属单位利益的。
(六)将在为区政府及所属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宜公开的信息而对外公开。
(七)有损害区政府及所属机构利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区政府建立政府法律事务统计制度。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30日、
第二十条 法律顾问室应当发表年度法律顾问工作报告,发表时间不得超过次年的
第二十一条 法律顾问室工作所需经费,由法律顾问室在年初提出预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在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下达,实行专款专用。个案代理费用,按规定报批后,由区财政部门在预备费中列支。区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法律顾问室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二条 有关机构或者单位违反本规则规定,导致严重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权益损害的,由区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区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